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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全面启动

发表时间:2018-03-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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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求

根据市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沪国税函〔2018〕18号)的规定及区局实施意见,现将本所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2017年度内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7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无论其征收方式是查账(适用A表)还是核定(适用B表)、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对于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1、纳税人应在4月30日之前完成网上申报,5月底之前完成结清税款

2、纳税人在5月25日至5月31日完成税款解缴入库,逾期加收滞纳金。

3、纳税人使用CA认证且采用网上电子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两项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无需报送纸质资料

4、各类所得税优惠备案类项目在汇缴申报之前完成,并将相关备案资料报送税源管理员

(1)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申报同时应报送该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

2)“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附件5),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

3)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

4)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应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5)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若纳税人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6)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若涉及企业存在年度关联业务往来的,则应提供《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上要求经办人和法人签字)若符合相关条件的,同时还要提供同期资料。

(7)若存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

(8)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报送资料必须加盖企业盖章和法人代表、经办人签字

四、客户端的获取与申报审核及汇算清缴政策宣传和操作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或者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的“专栏专页/企业纳税人/征管服务/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如实、正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各类报表,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金山区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所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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